宝森点评:
案例1一起典型的以伪造提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案例,我国某公司没有核实提单的真实性,最终导致全部货款损失。案例2是典型的外商以拒收为要挟欺骗国内即期改远期的案例。宝森建议大家做足以下工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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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1提醒大家核实提单的真实性,尤其是一些大额商品。
首先无论是在签订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,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(如24小时)内发送装船通知,列明提单号码、装卸港、装船日期、货名、装运数量等内容,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,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。一旦查得提单有诈,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。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,也可寻求司法救济。
另外,国内企业可以在信用证条款上加上,要求卖方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。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。
2.案例2提醒大家规范好商品质量条款,原则不要更改结算方式。D/P at sight实际是商业信用,不是银行信用。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清楚有关质量责任条款,并预收部分货款,一旦外商在货物到港后要求降价、即期改远期等其他结算方式,应当拒绝,严格按协议履行,外商违约的,可以依协议要求赔偿,预付款可补偿退运费或到港后再找其他买家的滞期费等损失。
3.任何大金额的单子,应事先明确约定切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案。货款及质量纠纷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,而国内企业往往为了促成业务,大多都接受在外商所在国仲裁或诉讼,这样,一旦双方协商不成,而且尤其是外商不付货款的情况下,到国外诉讼成本过高,许多国内企业最终只好自认倒霉。所以事先约定香港仲裁是较为可行的方案。香港仲裁委一般是国外较认同的仲裁机构之一,这样即可打消外商认为地域保护的念头,另外,无论是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还是仲裁语言,都是国内外双方目前认同度最高的,也是国内企业相对成本较低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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